财政部:新增地方债限额按照因素法分配
财预[2017]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妄想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治理,我们制订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治理暂行措施》,现予印发。
附件: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治理暂行措施
财政部
2017年3月23日
附件:
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治理暂行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治理机制,规范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治理,施展地方政府债务促进经济社会生长的起劲作用,提防财政金融风险,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增强地方政府性债务治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验限额治理的通知》(财预〔2015〕225号)等划定,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新增地方政府一样平常债务限额、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以下均简称新增限额)划分凭证一样平常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治理方式差异,单独测算。
第三条 新增限额分配治理应当遵照驻足财力水平、提防债务风险、保障融资需求、注重资金效益、公正果真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治理权限和法式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妄想单列市新增限额由财政部在天下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测算,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地方。
第五条 省本级及市县新增限额由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手下达的当地域新增限额内测算,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凭证财政治理级次向省本级及市县级财政部门下达。
第三章 新增限额分配
第六条 新增限额分配选取影响政府债务规模的客观因素,凭证各地域债务风险、财力状态等,并统筹思量中央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地方融资需求等情形,接纳因素法测算。各客观因素数据泉源于统计年鉴、地方财政预决算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 新增限额分配应当体现正向激励原则,财政实力强、举债空间大、债务风险低、债务治理绩效好的地域多部署,财政实力弱、举债空间小、债务风险高、债务治理绩效差的地域少部署或不部署。新增限额分配用公式体现为:
某地域新增限额=[该地域财力×系数1+该地域重大项目支出×系数2]×该地域债务风险系数×颠簸系数+债务治理绩效因素调整+地方申请因素调整。
系数1和系数2凭证各地域财力、重大项目支出以及昔时天下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规模盘算确定。用公式体现为:
系数1=(某年新增限额-某年新增限额中用于支持重大项目支出额度)/(∑i各地政府财力)
i=省、自治区、直辖市、妄想单列市
某地域政府财力=某地域一样平常公共预算财力+某地域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
系数2=(某年新增债务限额中用于支持重大项目支出额度)÷(∑i各地重大项目支出额度)
i=省、自治区、直辖市、妄想单列市
第八条 本措施第七条所称地域财力划分为一样平常公共预算财力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凭证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分项测算,部门收入项目团结每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变换作适当调整。公式体现为:
某地域一样平常公共预算财力=本级一样平常公共预算收入+中央一样平常公共预算津贴收入-地方一样平常公共预算上解
某地域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津贴收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上解
第九条 重大项目支出主要凭证各地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一带一起”、京津冀协同生长、长江经济带等国家重大战略以及打赢脱贫攻坚战、推进农业供应侧结构性刷新、棚户区刷新等重点偏向的融资需求测算。
凭证经济社会生长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一律差异,各地域部门项目额度可以作适当调整。
第十条 债务风险系数反映地方政府举债空间和偿债风险,凭证各地域上年度政府债务限额与尺度限额等较量测算。
某地域地方政府债务尺度限额=该地域可以用于偿债的财力状态×天下地方政府债务平均年限。
天下地方政府债务平均年限是天下地方政府债券余额平均年限和非债券形式债务余额平均年限的加权平均值。用公式体现:
天下地方政府债务平均年限=(地方政府债券余额×地方政府债券平均年限+非政府债券形式债务余额×非政府债券形式债务平均年限)÷地方政府债务余额
第十一条 为提防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阻止债务过快增添和异常颠簸,保障年度间地方财政运行的稳固性,以天下人大批准的新增限额平均增添率为基准确定颠簸系数区间,即各地域新增限额增添率最高不凌驾颠簸系数区间上限,最低不低于颠簸系数区间下限。
第十二条 为促进地方增强政府债务治理,保障债权人正当权益,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应当凭证地方政府债务收支预算体例、项目治理、执行进度、存量债务化解等因素,加速开展地方政府债务治理绩效评估,凭证治理绩效情形对该地域予以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为合理反映各地域公益性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各地域的新增限额不应凌驾当地域申请额。
第十四条 按本措施第六条至第十三条测算分地域新增限额后,对一样平常债务率、专项债务率凌驾风险警戒线尺度的地域,在分配该地域新增限额总量稳固的条件下,应当优化其一样平常债务、专项债务结构,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第十五条 凭证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刊行专项债券的,在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新增限额内,凭证相关领域融资需求、项目限期、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规模等因素,测算确定分地域分类专项债务额度,报国务院批准后在下达分地域专项债务新增限额时单独列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事情职员在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治理事情中,存在违反本措施划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凭证《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划定追究响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赏罚。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参照本措施,综合思量当地域各级政府融资需求、财政实力、项目治理、风险防控等情形,制订当地域新增限额分配治理的详细划定,报财政部存案。
第十八条 本措施由财政部认真诠释,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